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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的现状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24-03-21

2023年5月11日至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河北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习近平指出,京津冀作为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三大重要动力源之一,拥有数量众多的一流院校和高端研究人才,创新基础扎实、实力雄厚,要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着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要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到202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将迎来10周年。如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通过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等更加务实的重大举措,加快推动协同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跨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类型模式

包括京津冀,我国跨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大致可分为五种大类型或模式。

一是创新资源要素合作模式,即以人才转移或合作为中心的各种创新资源要素的合作。创新资源要素,主要包括人才、技术、资金、知识、信息、数据、机器设备等创新需要的资源条件,是知识生产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因素。创新资源要素既包括传统的人财物等创新要素,也包括数据、新知识、新设施等新型创新要素。因此,要素合作模式可分为单要素合作,如人才合作、资金合作、设备合作、技术合作等;以及要素组合合作,如涉及多种要素的项目合作等。通过人才转移本身带动资金等更多创新资源要素在一个区域的聚集,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重要的路径之一,包括硅谷的崛起、深圳的创新发展都体现了这种路径的威力。

二是创新主体合作模式,即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在内的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创新的主体(要素),主要包括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组织机构,是知识生产转化的主体及相关服务机构。创新的主体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科技服务机构,也包括各种新型创新机构,如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交叉科学中心、新型实验室、工程中心、验证中心、推广中心及其他新型创新与服务组织等。主体合作模式也可分为单一类型机构合作,或多类型机构组合合作,如产学研联合体形式的合作等。

三是载体合作模式,即聚焦品牌输出与能力建设、以园区为主要载体的合作共建。作为产业或创新集聚发展的载体,由于其具有集聚功能、集约作用和集群效应,有利于营造较好显示度的营商环境和打造合作品牌,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城市综合体等成为区域产业发展、创新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合作载体形式。因此,载体合作模式受到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成为具有市场、政府双重功能的合作形式。实践中充分发挥知名开发区、科技园区的品牌效应,通过品牌输出快速形成合作地区的产业聚集,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异地分园建设。

四是平台合作模式,即以孵化、交易、科技金融、信息中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成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起创新主体组织作用、创新要素整合作用的一类新组织、新模式、新业态。平台组织可以分为创新平台、资金平台、中介服务平台等多种类型。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来分,平台合作可细分为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合作平台、科技孵化服务合作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作平台、科技政策服务合作平台、科技检验检测服务合作平台、科技信息合作平台、科技智库合作平台等单一类型和组合类型。

五是跨界合作模式,即以公共机构与民间机构PPP模式为代表的跨界合作。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PPP模式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并且双方在决策过程中,联合研究,共同投入资金、人力、设施,共享信息,用以实现科技创新领域的特定目标。早在2015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就已经出台,并明确要求推进科技领域PPP合作。PPP模式涉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风险投资领域、科研设施设备领域、科研机构建设领域等方面。

二、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示范性转化项目带动,协同创新对产业协同发展的引擎作用不够突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创新共同体建设中,三地各自优势与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京津冀整体经济与实体产业在全国地位的提升。其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区域协同创新和经济转型的引领支撑作用的显示度不高、缺乏大项目示范带动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实施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的示范大项目,培育三地,特别是河北省和天津市新产业增长点,尽快改变京津冀科技创新优势引领产业发展力度不够的局面。

二是津冀对北京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吸纳能力有待加强。京津冀地理临近性优势不明显,天津和河北省两地对北京技术的吸纳量呈现出停滞不前,甚至下降趋势。总体看,北京的对外技术交易有90%流向津翼以外地区,北京向津冀输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占对外省市输出的比例由2019年9.86%下降到2021年的8.06%(2014年4.83%、2015年5.93%、2016年7.75%、2017年8.74%、2018年7.54%,2019年达到最高9.86%但仍不足10%,2020年下降到9.33%,2021年继续下降到8.06%)。因此,亟待找到新的突破口,改变北京科技成果和技术流入津冀呈现下降趋势的不利局面。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津冀两地企业主体吸纳利用高端技术成果的能力一直较为薄弱。《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2023》显示,近年来津冀企业创新能力在国内排名靠后。

三是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与中关村、深圳等地有较大差距。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在产业,产业协同发展的关键在创新,创新协同的关键在人才,人才协同发展的关键在生态。北京好的科技成果和技术、高端人才不看重津冀的邻接性优点而舍近求远,根本原因在于津冀自身的产业链生态、创新链生态、人才生态吸引力不足。因此,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抓手,突出产业创新生态这个关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营造与北京、深圳等地的创新生态看齐的创新生态和产业生态,就有可能在三地协同创新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是津冀平台载体承载服务能力与企业承接能力不强。实地调研显示,津冀重点园区、重点平台载体要素密集度不高,吸引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气不旺,聚集效应不显著,建设运营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接不住”的问题,出现部分企业落户以后再次流回北京或流向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情况。津冀创新创业氛围不浓,既缺乏中小企业,也缺乏大型科技引擎企业。一个地区企业吸纳技术的能力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的关键环节。

三、大力推动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以北京高端科技人才引入合作为突破口的多模式互补共进。在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中,要素合作、主体合作、载体合作、平台合作、PPP合作五大模式均有不少实践案例,但是普遍与长三角、粤港澳同类案例显现的成效有较大差距。建议发挥五大模式的长处,学习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北京的战略科技人才优势,以要素合作模式特别是高端人才要素合作模式为突破口,以做大做强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合作模式为主要抓手,以载体或平台合作模式为依托,以PPP模式为补充的多模式联动。所谓以高端人才要素合作模式为突破口,就是借鉴诸如江西等地的经验,把国家重大专项成果的主持人等高端人才,特别是战略型创新人才合作作为关键因素,目标是培育百亿级、千亿级新产业增长点;以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合作模式为抓手,就是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新机制、新范式的优势,在已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基础上,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孵育能力强,以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为标杆的示范机构。所谓以载体或平台合作模式为依托,就是进一步发挥好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等的品牌价值和商誉价值,带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的升级。

二是着力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重点发挥津冀两地国家高新区等园区的载体作用,支持园区品牌建设,打造“类中关村”创新生态,承接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成长需要,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集群。加强政策设计、政策服务与政策环境建设,制定金融和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方面的政策,形成可操作性的流程性文件细则,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服务力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公布政策落实评估结果。

三是着力增强企业创新主体能力。要深刻认识企业在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关键作用,构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突出、市场导向鲜明、产学研结合紧密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实施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做大做强一批能起到科技引擎作用和产业创新生态主导性作用的龙头企业,大力培育技术驱动型独角兽企业。围绕重大转移转化项目,建立大型企业牵头、大中小企业深度融通的创新联合体,推进政产学研资介深度融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四是谋划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重大示范项目。加强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的顶层设计,共同谋划、共同组织实施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合作转化项目。邀请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津冀行,继续开展百家科研机构天津行、河北行等活动,加强与已落户天津、河北省的新型研发机构的主办机构共建,力争每个区(县)都能实施1~2个示范项目,培育1个百亿级新增长点,打造一批具有京津冀合作标签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项目,共建协同创新共同体,引领区域创新发展。

五是突出区域合作布局和特色产业匹配。聚焦打造若干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京津冀合作示范区域和创新资源集聚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加强与中关村合作对接,打造“类中关村”创新生态,创新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运营、共同收益的合作机制,优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平台布局。加快推进保定、雄安、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和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等重点合作载体品牌建设与宣传;加强统筹,围绕京津冀重点发展的产业与技术领域,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与产业协同发展。

六是发挥科技金融资本力量,保障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重大项目实施。建议津冀在各自产业基金中,设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母基金,并联合大企业、区县政府、商业基金等力量,探索设立重点面向国家重大平台、重大科技专项、前沿技术、高端人才团队的重大转化合作子基金,创新投资机制,加大投资力度。

 

           文章摘自:《科技中国》2024年第1期 观点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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